選舉委員會

明志科技大學學生選舉委員會設置辦法


109.03.11 經學生議會通過制定

109.10.21 學生議會第一會期二讀會修訂通過

109.12.22 學生議會第一會期三讀會修訂通過


第一條 本辦法依「明志科技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」第五章選舉罷免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明志科技大學學生選舉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之職掌如下:

1、 本會負責學生會會長、副會長、學生議員、系學會正副會長等選舉事務之計畫、辦理、指揮及監督事項。

2、 關於前項各種選舉、罷免之公告事項。

3、 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。

4、 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。

5、 選舉、罷免之公告、宣導、策劃、監察、審定等事項。

6、 投票所、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。

7、 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。

8、 關於其他選舉、罷免法規之訂定、修正及解釋事項。

以上所稱本會各項選舉,係指本會會長暨副會長、系學會正副會長、學生議員選舉。罷免所指亦同。

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,由學權部擔任主任委員,綜理本會事務,並遴聘副主任委員及委員,經學生議會審視後任之。本會委員任期至該屆會長交接為止。

第四條 本會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。開會時需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,議案之表決

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,可否同數時,由主席裁決之。本會會議,由主任委員為

主席,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,若皆未能出席,則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
第五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,由學生會長補提人選咨請學生議會審視後任命之,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
第六條 學生會每年應編列預算,用以支援本會辦理選舉業務。

第七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,由本會會議擬定,報請學生會核定之。

第八條 本會受全體會員之託付,獨立行使職權,不受干涉。

第九條 本辦法之修訂,由本會討論後,經學生議會通過,經學生會長核備後實施之。